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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何* 江西-赣州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0.25 11:06:03 355人阅读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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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员工因实施犯罪行为受伤;醉酒或吸毒致伤亡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自残或自杀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总之,员工因自身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致伤亡的,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伤。

2024-10-25 14: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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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员工是故意犯罪才受的伤或者丢了命,那可不能算工伤。就好比有个员工,他想干坏事,犯罪去,结果在这过程中自己受伤了,这肯定不能算工伤。
还有,要是喝大酒喝得醉醺醺的,或者吸毒了,然后因为这个受了伤或者没了命,这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再有就是自己伤害自己,或者想不开自杀的,这也一样不能认定是工伤。
总的来讲,要是员工自己有特别大的过错,或者是故意去做一些事,最后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的,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

2024-10-25 13:4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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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伤亡,那往往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比如说自残或者自杀这种情况,很显然,这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还有,要是醉酒或者吸毒之后导致伤亡的,这也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更夸张的是那种故意犯罪还导致伤亡的,像有些员工为了实施犯罪行为结果自己受伤了,这肯定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2024-10-25 12:4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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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工伤认定范畴中,因故意犯罪而引发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若出于实施犯罪行为之目的而遭受伤害,便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若伤亡是由醉酒或者吸毒所导致的,同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再者,员工自残或者自杀所造成的伤亡,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并因此导致伤亡时,在通常情况下,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4-10-25 11:57:5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认定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及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职工在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2、集体乘车去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车,发生了非本人所应负责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5、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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