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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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是赌博罪还是诈骗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如参赌一方制造假赌具,或者采用暗语、黑话等方法,设置圈套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取对方财物。此类案件,目前可以作为判断罪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研究室1991年3月12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问题的电话答复》。其结论是:“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虽然《刑法》)修订以后该解释原则上已经失去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新的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对之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川法研〔1990〕45号《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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