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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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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养大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李* 宁夏-石嘴山 收养赡养咨询 2024.10.26 06:21:45 310人阅读

没有养大的子女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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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石嘴山

倘若未曾尽责抚养孩子的父母在他们尚处于年幼时期未能担负起应有的抚育责任,且并无对孩子施加任何不当行为,那么即便如此,在法律层面上,孩子在长大成人之后亦必须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此外,若已成年的子女拒不承担这一义务的话,那些丧失劳动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则有权向这些成年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因此,尽管父母可能在过去并未给与孩子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子女仍需对父母承担起赡养的责任,无法逃避。

2024-10-26 09: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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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

关于父母未曾尽到抚养责任时,子女是否有义务提供赡养服务这一问题,其具体的解析如下所述:
首先,在子女尚未成年之时,若父母未能履行抚养责任,且在此过程中并无虐待子女之行为,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待子女成年之后,他们仍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赡养责任。
其次,若已成年的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则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状况困顿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予必要的赡养费用。因此,即便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未曾给予充分的抚养和教育,子女也无法以此为由而免除赡养的义务。

2024-10-26 09:0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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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没有扶育时而孩子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的探讨,其实际状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在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便未尽到扶养责任,且并无任何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然而在法律层面,即便如此,子女在成年之后仍然需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二种情况则是当成年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有权向成年子女索取赡养费用。因此,尽管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并未给予充分的抚养和教育,但子女却无法以此为由而逃避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4-10-26 07:22:31 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道德性、传统性和法律强制性。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判决的说理要有情有义,以教育感化及赡养人能够接受为原则,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属于上述4项范围内,只能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适当少分遗产,不过老人生前立下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执行。(经过书面并公正的遗嘱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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