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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和人伤必须一起赔吗

何** 四川-绵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4.10.26 13:29:00 486人阅读

车损和人伤必须一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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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行一般情况下,车损与人伤能够得以分别进行理赔处理。对于人身损害方面,该保险公司将依据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相关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关于车辆损失问题,通常是由保险公司在其规定的车损险责任限额内给予相应赔付。这两个层面所涉及到的保险项目各不相同,因此,各自的理赔事宜可以进行独立操作。

2024-10-26 15: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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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行吗?
通常情况下,车损与人身伤害案件可以分门别类地进行理赔。对于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和责额上限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车损类的损失,则需走车损险的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依据该险种规定的责额上限来承担赔偿义务。显然,这两种类型的理赔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领域,因此能够在法律保障下采取分别赔付的策略。

2024-10-26 14: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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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同时赔偿机动车损失及人员损伤方面,通常情况下是允许分别进行赔偿处理的,即人员损伤部分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义务;而机动车损失部分则通常在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责任额度内得到赔偿。这两种类型的保险均为不同类型,彼此之间能够得以独立赔付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2024-10-26 13:39:3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汽车定损都是要通知车主的,车主可以不去定损现场,但是需要及时通知,否则不能确认损失,不能签字。   一般给汽车定损的机构包括五大类:保险人定损、关联方4店和汽修厂定损、第三方公估人定损、物价部门强制定损、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   而给汽车定损是按标的车辆(被保险人)和三者车辆划分,定损时如果是定三者车辆的损失,一般要双方都到场,要一起签字确认损失的核定没问题。以免找后账。如果是标的车辆定损,那么被保险人在场就可以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汽车定损都是要通知车主的,车主可以不去定损现场,但是需要及时通知,否则不能确认损失,不能签字。   一般给汽车定损的机构包括五大类:保险人定损、关联方4店和汽修厂定损、第三方公估人定损、物价部门强制定损、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   而给汽车定损是按标的车辆(被保险人)和三者车辆划分,定损时如果是定三者车辆的损失,一般要双方都到场,要一起签字确认损失的核定没问题。以免找后账。如果是标的车辆定损,那么被保险人在场就可以了。


一、什么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次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二、共同海损的必备要件有哪些根据《海商法》的这一定义,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方可成立:

1)共同海损是一种有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引发的。如,为扑灭船上火灾将船舶驶向浅滩,该有意搁浅的损失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作为一种有意的损失,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相区别,我们将在后文中讲述单独海损的问题。

2)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安全。

3)共同海损是一种特殊的损失,共同海损必须具有合理性。如船舶为了脱浅,就抛弃价值小的重货,不应抛弃价值大的轻货。所谓特殊的损失,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措施所发生的损失,如果不属于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该损失就是特殊的。所谓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是指船东为了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所应支付的费用。如,海上出现恶劣天气,船舶为了避风不得不绕航,船舶避风虽然是出于共同安全考虑的有意行为,但是由于船舶避风属于船东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避风而绕航的费用是正常的营运费用,不属特殊费用,因而不构成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后果。它强调了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为共同海损,间接损失不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但是,直接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不适用于延迟损失,以及环境损失。

4)措施必须有效果。这里所说的有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便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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