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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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分子,其是否能够得到减刑的判决并非由该场所自行决定。实际上,减刑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减刑是指那些经依法审判判定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提交相应的资料,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以减轻他们原本应受的刑罚处罚。
通常情况下,看守所并不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对各类型的犯罪分子实行减刑措施。关于减刑这一事项,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批程序才能施行。具体而言,减刑是指那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遭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惩处的罪犯,若其具备法定的减刑特征和条件,则有权通过提交相关材料至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寻求协助,随后由相应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最终依法裁定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司法行为。
解析:
在法律规定下,看守所并没有权力直接对犯人作出是否实施减刑的决定。在此环节中,减刑的裁定权归属人民法院。减刑,即对已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具备相应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裁决,以减轻其原判决的刑罚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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