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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黄* 黑龙江-黑河 其他侵权咨询 2024.10.28 22:38:38 300人阅读

侵权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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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确认离不开以下要素:
首先得有加害事实,即是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接着要有实际损失,如财务消耗、健康伤害等;
再者,损害事实须为加害行为所致;
最后,责任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必须有过错,既包括明知故犯,又涵盖疏忽大意。

2024-10-29 01: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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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就是得看下面这几个关键点:
首先,肯定得有给别人造成困扰的事儿发生,那就是咱们说的“加害行为”;
然后,这个行为还得带来点儿什么伤害或者损失,比如钱财受损,身体受伤之类的;再接下来,就是要看这个加害行为跟产生的伤害或损失之间有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要看做这件事的人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是故意为之还是不小心犯错。

2024-10-29 00:3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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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这个事得满足几个条件才行。
首先,得有那个搞破坏的行为出现,也就是做了点儿损坏别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再来,有损害的结果发生就对了,比如财物被毁坏、身体受伤之类的;接着,这个搞破坏的行为跟损害的结果之间还得有点儿联系,也就是说损害确实是因为它引起的;
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行为人自己心里得知道他/她在干什么,也就是说得有点所谓的"过错",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2024-10-28 23: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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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判定侵权责任时,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的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特定的加害行为,这涵盖了针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的不法侵犯的行为;
其次,需要存在相应的损害结果,例如财产的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影响;
此外,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还应当具有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性,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引发的;
最后,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必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过错,这种过错既可能表现为故意为之,也可能体现为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10-28 23:15:42 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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