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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贾** 云南-昆明 劳动争议咨询 2024.10.29 22:01:16 485人阅读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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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一般有: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争议;除名、辞退、辞职、离职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2024-10-30 03: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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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昆明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这么些情况。先说确认劳动关系这块儿,要是在这方面有争议,就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还有劳动合同相关的事儿,订立合同的时候,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进行变更的时候,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时候,要是产生争议了,那也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里的。
然后,除名、辞退、辞职或者离职这些情况引发的争议,也都在这个范围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要是有争议,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这些方面出了争议,那都算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要是有争议,这也跑不了,肯定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也是包含在里头的。

2024-10-30 03:3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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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那可真是丰富多彩。
首先是那些因为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在受案范围里,这就像是劳动成果的价值衡量出现分歧时,法律站出来说话了。
然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方面要是发生争议,这也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就好比工作和生活的保障权益出现摩擦,法律要来主持公道。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引发的争议也在其中,这就像是职场的“进出”环节出现矛盾,法律不会坐视不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要是有争议,那也归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这就如同劳动契约的各个阶段有了争执,法律会来当裁判。还有因为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被涵盖其中。当然,除了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样在受案范围里。

2024-10-30 01: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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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般涵盖如下方面:
一是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二是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三是涉及除名、辞退、辞职、离职方面的争议;
四是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
五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引发的争议;
六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4-10-29 23:58:35 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来讲,可以通过协商、调节、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而具体说到劳动争议诉讼,则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那么这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每以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高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持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持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管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途期未作出仲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谈劳动争取事项向人民提讼; (七)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行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八)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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