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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工伤

杜* 山东-济宁 工伤鉴定咨询 2024.10.30 02:03:16 493人阅读

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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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流程如下:先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工伤认定后,伤情稳定时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地点并通知参加,鉴定时专家依伤情和相关标准评定,最后会收到鉴定结论。

2024-10-30 04: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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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工伤伤残鉴定,它有个流程。您得先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您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这时候就得提交些材料,像能证明您劳动关系的材料,还有医疗诊断证明之类的东西。等工伤认定这事完了,您的伤情要是相对稳定了,就可以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会给您安排好鉴定的时间和地点,然后通知您去参加。在鉴定的时候,那些专家就会按照您的伤情,再结合相关的标准来评定。
最后,您就能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

2024-10-30 03:4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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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宁

想知道工伤伤残鉴定咋回事不?且听我慢慢道来。您先得等工伤认定下来,这工伤认定,是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时候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步骤。那工伤认定又咋做?您得在规定时间里,朝着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这申请可不能空手去,得带上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之类的相关材料。
等工伤认定妥当了,就到劳动能力鉴定这一茬儿了。这时候您可以朝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这委员会就会安排好鉴定的时间和地点,然后通知您去参加。到了鉴定的时候,那些专家就会按照您的伤情和相关的标准来评定。
最后,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会到您手里。

2024-10-30 03: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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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工伤之伤残鉴定流程通常如下:
首先,您需于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诸如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待工伤认定完成之后,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您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安排鉴定的时间与地点,并通知您前往参加。鉴定期间,专家会依据您的伤情及相关标准予以评定。最终,您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4-10-30 02:17:58 回复

对于伤残鉴定怎么走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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