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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裁定后执行局何时保全

黄* 江西-上饶 诉讼管辖咨询 2024.10.30 08:52:43 301人阅读

保全裁定后执行局何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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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保全裁定作出后,执行局会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不过具体时间因案件情况与法院工作安排而有差异,通常在裁定送达后的较短时间内就会实施,防止被保全财产被转移或处分。

2024-10-30 1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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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市

一般,保全裁定这玩意儿弄出来之后,执行局就得麻溜儿地去搞保全措施了。不过,啥时候能弄这可没个准儿。为啥?因为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样,法院那边工作安排也各有不同。正常来讲,裁定送到了,很快就会开始搞这个事儿了,为啥要这么快?就是怕被保全的那些财产,被人偷偷转走了,或者给处分掉了,那可就麻烦了。

2024-10-30 10: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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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执行局,在保全裁定作出之后,就会麻溜地开展保全措施。不过,这具体啥时候进行,那可是要看案件的情况还有法院工作的安排,就像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小脾气一样。但大体上,会在裁定送达后的一小段时间里就开始实施,为啥这么着急?这是为了避免被保全的财产像个调皮的小泥鳅一样被转移或者处分掉。

2024-10-30 10:0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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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一般而言,在保全裁定作出之后,执行局会尽快着手实施保全措施。不过,具体的实施时间会由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而存在差异。正常情况下,执行局会在裁定送达后的较短时间内予以实施,从而避免被保全财产被转移或者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24-10-30 09:17:37 回复

【法律意见】
一审判决后15天未上诉的,判决生效。若判决书中明示履行期限的,在该期限到达后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未判决履行期限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提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局裁定中止执行是什么
胜诉的判决或裁定书拿到之后,不要先急着高兴,若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接下来就要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见《民诉法》第239条)的二年之内向“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见《民诉法》第224条)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初步查询,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做个终结执行程序的笔录,裁定将该案件终结执行。那么到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需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有什么法律后果以及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到底有何区别呢?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诉法》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
(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见《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
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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