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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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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以构成诈骗

席** 山东-烟台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10.30 08:39:27 380人阅读

怎么可以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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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诈骗一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如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让人投钱后占为己有。构成诈骗需满足要点:主观上有故意骗财想法;客观上有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

2024-10-30 13: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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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烟台

诈骗,就是那种心里头打着坏主意,想要非法占有别人东西的行为。咋个非法占有?就是靠编瞎话或者把真相藏起来,然后去骗人家比较多的财物,不管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就好比说,有个人瞎编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忽悠别人把钱投进去,最后把这钱都归自己了。
那要构成诈骗,有这么几个关键的地方得满足。
首先,从心里来讲,得是故意想去骗人家财物的。
然后,在实际行动上,得做出骗人的事儿来,让被忽悠的人弄错了情况,还因为这个错误的认识,就把自己的财产给处理了,就像把钱交出去之类的。

2024-10-30 12:5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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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有一种行为叫诈骗。这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诈骗的手段,就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去骗取数额比较大的公私财物。就像有那么一种情况,有人编造个假的投资项目,忽悠别人把钱投进去,然后就把钱占为己有。那什么样的情况才算诈骗?这里面有几个要点。
首先主观上得是故意的,心里就想着去骗取他人财物;
然后客观上要有欺骗的行为,这个行为得让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且受害人还得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把自己的财产给处分了,这才构成诈骗。

2024-10-30 10:5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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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诈骗,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有人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诱导他人投入资金后将资金据为己有。构成诈骗需满足以下若干要点:主观方面存在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方面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受害人形成错误认识,并且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10-30 10:01:21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数额在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上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由各省级、检察院协商确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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