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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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好像没有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有提到关于红利的,但是组织非法集资的犯罪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还可对其处以没收财产的刑罚.参与集资的普通群众是受害者,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实施诈骗的犯罪人的个人财产赔偿,且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处罚,即没收财产前要先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至于极少数的见好就收者所得的高额红利,虽然获得高额红利者不是实施诈骗者,但这些红利是实施诈骗者对其他受害者诈骗的基础上得来的,获得高额红利者得到红利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如果拒不返还则应予以强制收缴.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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