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酒店管理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酒店管理合同从本质上讲更接近于委托合同,可能是劳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兼具。从广义上讲,劳务合同也包括委托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一般指雇佣劳动主体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并向其报告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受托方基于企业的委托授权取得合营企业的经营权,并根据委托经营合同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受托人虽享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不承担经营风险,其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仍由委托人承担。相应地,经营中产生的收益都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是定额的或按效益收入比例提取的服务费。因此,在委托经营管理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以不同法律人格从事经营行为,各自承担税务,财务相互独主,毫无关系。
劳务合同,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受民法调整,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劳务提供者按照劳务合同的内容向雇佣者提供咨询、管理、技术等服务。广义的劳务合同也包括委托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一般指雇佣劳动主体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和劳务合同主要区别:
第
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劳务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
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地处理委托事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内容全由雇主决定。
第三,劳务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劳动主体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主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劳动主体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或知识为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酒店管理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更接近委托经营合同。酒店管理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以获得预期利润,管理公司对提供服务的内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较少受到业主的限制。同时,管理公司对业主负有勤勉义务,管理公司的报酬是建立在其是否能完成经营管理的预期目标之上的。而劳务合同是以给付劳务为目的的,劳务主体仅按照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劳务内容由雇佣者决定,劳动主体拥有较少的决定权。并且,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只要提供了劳务,雇佣者就应该向劳动主体支付报酬。因此,酒店管理合同更加接近委托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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