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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董* 山西-朔州 醉驾咨询 2024.10.31 06:37:01 378人阅读

醉酒驾驶机动车判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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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通常判拘役、罚金。其是危险驾驶类罪行。酒驾即饮酒后驾车,酒精浓度在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发生。这种行为危及公众安全,即使没造成实质伤害也要负刑事责任。

2024-10-31 11: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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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喝多了还开车?那可是要坐牢的。并且还要罚钱。这就是大家说的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标准是这样的:你身体里的酒精含量得比或等于80mg/100ml才能算。别小看这个数字,就算你没撞到人、车,只是喝多了开车,那也是非常危险的,会危害公共安全,所以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10-31 10: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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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喝醉了还开车,那就是找抓。喝酒开小车上路,又出事的,妥妥的得蹲监狱,再罚钱。这在我们这儿就叫“危险驾驶罪”。要知道咱们血液里的酒精浓度要是超过或等于是80毫克每百毫升时,就算你没闯祸,也得按犯罪来处理了。因为喝酒开车对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构成了威胁,像这么危险的事儿,法律肯定得严惩。

2024-10-31 09:2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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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一般的刑罚标准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进行相应的罚金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醉酒驾驶本身即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类别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根据相关规定,当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毫克每百毫升时,即可视为已经构成了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即便并未导致实质性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出现,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10-31 07:38: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酒后驾驶如何处罚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件经过】 5月16日晚,内江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正在环城路一带开展酒驾整治行动。一辆摩托车见正在检查准备掉头,这辆行为异常的摩托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过对摩托车司机王某的酒精测试,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在5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随后王某被带回队里。令民警没想到的是,王某已经不是第一次酒驾被抓了。6月,王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拘留了45天;11月,王某再次酒后驾驶被处罚,这次已经是第三次被挡获了。 据办案民警介绍,像王某这种多次酒驾被查的司机十分少见,希望王某能借此引以为戒,以后不再酒后驾车。王某除了酒驾以外,还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顶格处罚。

醉酒驾驶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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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耀律师事务
LV.10 推荐于 2017-09-16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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