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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还手怎么判定正当防卫罪的标准

桂** 安徽-六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0.31 22:42:04 415人阅读

打人还手怎么判定正当防卫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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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无正当防卫罪之设定,它为合法行为并非犯罪行径。评价正暴问题需多方考量。首先须有实在且持续中的不法侵害,还手目的应在于阻止不法行为而非报复;
其次,还手方式及力度应匹配不法侵害力度,若过度反抗导致巨大伤害则可能转为防卫过当。比如,如果对手仅轻微推搡,你却挥舞器械进行反击,那便很可能成为防卫过当。
再次,主观上要有自我防护的意图,而非预先存在冲突倾向。
最后,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证据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24-11-01 02: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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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头,可从来都没听说过什么“正当防卫罪”这么个说法。事实上,正当防卫就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了,根本算不上犯法。那么问题来了,反击别人算不算正当防卫?这得从好多方面来看看了。
首先,肯定得有坏人先动手才行,而且他们动手的时候还不能停下来;接着,你还手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阻止坏人造孽,而不是想办法让他也尝点苦头。同时,你还手时用的招式和力度得跟坏人的差不多,不然一旦做得太过火的话,很可能就要变成防卫过当。比如说,假如人家只是轻轻推了你一下,结果你却拿出武器狠狠地揍他,那就有点过头了。
最后,你心里得明白自己是在防卫,而不是早就打算好要打架闹事。总的说来,咱们评判一个人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具体情况,既要看事实,又要看证据,这样才能得出最公平公正的结论。

2024-11-01 02:0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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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真的没听说过那个叫做“正当防卫罪”的东西。其实,正当防卫就是个正常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人打了,会不会构成正当防卫?这得看多方面因素。
首先,要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才行,而且这个不好的事情还在继续发生着。你要是反击的话,目的应该是阻止别人干坏事,可不能像小孩子打架那样只是为了报仇。
其次,你反击的方式和力度也得跟人家做的坏事差不多才行。要是你反击的力度比人家干坏事大得多或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那就有可能涉及到防卫过当了。比如说,人家轻轻推了你一下,结果你却用棍子狠狠地揍他,那肯定就是超过限度了呗。然后就是,你心里得知道自己是在保护自己,而不是早早就打算跟人家打架。总而言之,要看具体情况来分析,看看是不是构成了正当防卫。

2024-11-01 01: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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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囯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未将“正当防卫罪”这一罪名予以明确规定。换言之,正当防卫这种行为本身乃属合法范畴,性质上并不属于犯罪行为。然而,就打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言,其判断过程应纳入多方面因素考察。
首先,必须先确定是否存在非法侵犯这样的情况,并且该非法侵犯正处于持续当中。
其次,还手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有效阻止非法侵犯的继续发生,而非仅仅出于报复心理。
再次,还手所采取的方式及力度应当与非法侵犯的程度相匹配。若还手行为明显超越了必要限度,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伤害,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防卫过当。举例来说,倘若对方仅实施了轻微的推搡动作,而您却以器械进行猛烈反击,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被视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还手行为必须具备防卫意图,而非事先便怀揣斗殴之心。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节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估。

2024-10-31 23:55: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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