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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能否约定违约金

周* 黑龙江-鹤岗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1.01 01:04:16 393人阅读

执行和解能否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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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是执行和解时的常见条款。执行和解是在法庭上,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建立的合约。这种情况下,如果约定没有违法、不违反公共道德,并且各方都完全同意,那这样的罚款是被认可的。但是请注意,虽然这种协议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如果有任何一方反悔,请求恢复原来的审判结果,法庭往往会予以批准。而对于已经履行的和解部分,需要从中扣除。总的来说,在执行和解中设定这个选项时要小心甄别,确认合约内容合法、公平且可行性较高。

2024-11-01 05: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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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假如我们打算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的话,那就得看清里面的细节了。比如说,你跟对方商量好的“违约赔偿金”这样的内容可不可以这样写?这其实也没啥大不了的,就看你们俩怎么愿意,而且这个约定又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况,不牵涉到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的问题。所以说,你们两个都觉得这是真的想清楚了的,那么这样的违约金条款就完全能生效。不过,虽然和解协议看似有那么点儿像合同那样的意义,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后来突然不干了,另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开始执行原来的判决书(就是你们之前签的那个),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同意的不过要注意,既然你们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做过的部分(就是你们两个都算做到的那些事),那就得从总金额里扣除出去。所以说,考虑在执行和解中加上违约金这个东西时可得仔细琢磨,确保你们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并且能够真的执行下去。

2024-11-01 05:0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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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说到执行和解,其实这个过程就是在咱们执行程序里头,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大家商量好了以后,签了个和解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这个约法三章没有踩到法律的红线,也没违背道德伦理,还必须得是双方都真心实意想这样做,那书面上写的赔偿金就真的有效了。不过这其中也要留神,虽然和解协议有那么点儿合同的性质,但如果有人违约不肯履约的话,另一方要是要求马上回到原来生效的判决书上来,法院大概率还是会答应他的。但是具体来说,已经按照和解协议付出去的那部分钱,就要从总金额里面扣掉。所以说,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关于违约金的事儿需要仔细斟酌一下,确定这个约定既合法又合理,而且还能真正地实施起来。

2024-11-01 04:2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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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执行和解约定违约金之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执行和解乃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共同意愿协商的产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此约定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之强制性规定,亦无背离社会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则此种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之效力便得以确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同约束力,倘若其中一方未能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重新启动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程。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然而,针对已经履行完毕之部分和解协议内容,则必须在恢复执行时予以剔除。因此,在实践控制执行和解过程中阶段性设定违约金条款时,务必审慎考虑到各类因素,以确保协议内容既符合法律规范,也具备合理性以及实际操作可行性。

2024-11-01 02:37: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违约金怎么算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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