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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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限制
符合“抢劫赌资”而“不以赌资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时间上的限制。就是在时间上仅限于赌博的当时,只有在赌博的当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赌博地点的时间。
二、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地点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当时赌博的地点。只有在当时进行赌博的地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在当时赌博的地点,而是已经离开当时赌博的地点,在其他地方、地点,以所谓的抢赌资为借口进行抢劫,就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的“地点”,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时的场所。
三、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对象上的限制
(一)是被抢劫的人的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是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的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是被抢劫的财物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抢劫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包括进出的输赢,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抢劫的不是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等,就构成了抢劫罪。
四、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抢劫数额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只有在赌博的当时、当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的财物超过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就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特定财物中抢劫赌资行为的认定,只有在抢劫赌资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额上完全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时,其行为一般才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其中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条件不符合,其抢劫赌资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再者从立法本意来看,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仍然可能构成抢劫罪。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赌博活动的现场,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次,从构成要件来看,事后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事后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与普通的抢劫行为并无二致,客观危害性也较在赌博现场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更大。第三,从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机械地理解《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认为只要行为人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均可阻却成立抢劫罪,必然会造成社会混乱。试想,只要行为人曾经输过钱,就可以对参与赌博的人实施抢劫,只要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成立抢劫罪,也难以成立其他犯罪),这种情形令人无法想像。最后,从证据法角度来看,行为人一旦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就无法证明哪些是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就无法分辨,行为人在事后实际上已不可能“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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