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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我国刑法中,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综合多种因素。如在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并收取高额费用;获取参赌人员回扣、手续费等。
以赌博为业,长期反复参与、将其作主要经济来源,即便获利少或未获利,也可能被认定。偶尔参与且不以获利为主要动机的,一般不认具有此目的。总之,要综合行为表现、获利情况、参与程度等来判断。
2024-11-02 05: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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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头,对赌博这事里头“想赚钱为目的”的认定,不是单一标准,得好多方面一起合计合计。就好比,有的人在赌桌上搞点“小抽成”,自己偷偷赚点钱;还有的,给人提供赌的地方、赌的工具,然后收个大额的“场地费”或者“工具费”;再或者,从赌的人那里拿点“好处费”、“辛苦费”之类的。
再来如果有人整天泡把这当成正经工作一样,天天赌,月月赌,赚的钱主要都靠这个,就算他最后没赚多少,甚至亏了,法律上也可能会觉得他这是“想赚钱为目的”的赌博。但反过来,如果只是偶尔手痒痒,玩两把,心里头也没想着靠这个发财,那一般就不会这么认定了。
总而言之,赚了多少钱,还有上瘾到啥程度,方方面面都得考虑进去,才能说得清。
2024-11-02 04:5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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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我国刑法里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这件事儿。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要综合好多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是有人把赌博当成自己的主要营生,长时间、反复地参加赌博活动,就指着赌博当作主要的经济来源,哪怕实际上没赚到多少钱,甚至还没获利,这也可能就被看作是“以营利为目的”了。
还有,以下这些行为也会被认定。在赌博的时候,通过抽头渔利来拿到钱,就像从赌博这个大锅里舀一勺子利出来;或者给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之类的方便,然后从中收不少钱;再不然就是从那些参赌的人手里拿回扣、手续费啥的。
不过,要是偶尔才参与赌博,而且主要心思也不是为了获取利益的,那通常就不会被认定是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了。总之,判断的时候得把具体的行为表现、有没有获利以及参与的程度等等这些情况综合起来看才行。
2024-11-02 04: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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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具体而言,例如在赌博活动里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取得金钱收益;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等便利条件并借此收取高额费用;从参赌人员那里获取回扣、手续费等情形,均可作为认定的依据。
此外,倘若以赌博为职业,长期且反复地参与赌博活动,将赌博当作主要的经济来源,即便在实际当中获利较少甚至未曾获利,亦有可能被判定为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对于那些只是偶尔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并非以获取利益为主要动机的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综上所述,针对该要素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获利状况以及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024-11-02 02:5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