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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在哪里立案

曾* 辽宁-丹东 合同效力咨询 2024.11.02 02:59:23 359人阅读

无效合同在哪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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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丹东

无效合同立案时,管辖法院通常依据合同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而言,不动产合同无效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普通合同无效纠纷,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较复杂,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则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总之,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准确的立案法院,保证案件正确受理与审理。

2024-11-02 06: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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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无效合同的立案,这事得看合同是干啥的、里面扯到了哪些法律规矩,还有事情的具体情况咋样,才能定下来该去哪个法院。
比如说,要是合同跟房子地儿这些不动产有关,那出了问题就得找不动产在哪儿的那个法院。要是普通的合同出了毛病,说是无效了,那一般就是被告家那边的法院,或者是合同该履行的地儿所在的法院来管。
可说到合同履行地,这就不那么简单了。要是合同压根儿就没动真格地履行过,而且两边的人都不在合同上写的那个履行地住,那就还是得找被告家那边的法院。但要是合同上白纸黑字写了履行地点,那就以那个为准。
总而言之,得把这些个情况都捋顺了,才能找出到底该去哪个法院立案,这样案子才能顺顺当当地被受理和审理。

2024-11-02 05:2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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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立案时确定无效合同的管辖法院那得综合好多因素,先来说说普通的合同无效纠纷,这种情况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不过这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是合同都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这时候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接手。但要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这个约定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涉及不动产的合同无效纠纷,这时候就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事儿。
所以得根据合同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这样才能准确地找到立案法院,

2024-11-02 04: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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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无效合同立案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通常需依据合同性质、所涉法律关系以及案件具体情形。
一般而言,若为涉及不动产的合同无效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若是普通的合同无效纠纷,往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判定相对复杂,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则以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判定立案法院,以保障案件能够得以正确受理与审理。

2024-11-02 04:29:21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广义的公司设立无效包括设立失败和设立无效两种情形。
一、设立失败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很多,如因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的行为;但最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程序上有瑕疵。
二、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公司已经登记成立,但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条件,在设立登记后的法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起宣告设立无效或设立撤销之诉。实践中除设立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违反主体资格要求导致设立公司无效外,还主要表现在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主要表现有:
1、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上述情况使公司设立缺乏基本的物资条件,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2、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的也是必经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可见,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等情形。
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若发起人未能在公司设立时缴足注册资本,即属于违反出资义务,应在其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额之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定数量的股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此外,《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
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于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均规定了成立条件,如实体条件、程序条件、财产条件和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是公司成立最主要的条件之
一,不具备此种条件的公司不应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也会因此而被否定公司人格或揭穿面纱。违反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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