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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金太低是否有效

贾** 浙江-湖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4.11.02 02:51:45 309人阅读

竞业协议补偿金太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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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过低并不直接让竞业协议失效,但其效力可能受影响。补偿金的设定要能弥补劳动者因竞争关系所受的损失,若太低则需调整。司法实际对补偿金过低的判断因地制宜,主要看员工离职前收入、竞业范围、期限和地方经济状况。故补偿金较低时,法院在判处违约金时会考虑此因素。总的来说,补偿金过低未必使竞业协议失效,但可能影响其执行及责任认定。

2024-11-02 08: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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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湖州

竞业协议里头的赔偿金额少了点,那可不是小事,这可不意味着这协议就直接没用。竞业限制补偿金,就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签了这个协议而失去的工作机会或者收入。所以,这个补偿金的数额应该是要能够让劳动者觉得公平才行。要是你发现自己拿到手的钱比正常情况下少很多的话,那你就可以去法院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他们帮你调整一下。不过,实际操作起来,这个补偿金到底够不够多,怎么算的,还真不是那么容易说清楚的事儿。法官们会根据你离开公司之前的工资水平、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长短,还有你们那儿的经济状况等等来综合考虑。如果你的老板给你的补偿金太少了,那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法官在判罚你的违约金时,可能也会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总的来说,补偿金少点儿并不代表竞业协议就失效了,但是它可能会对协议的执行和责任的承担产生一些影响。

2024-11-02 07:2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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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竞业协议中的补偿金太低了可不一定就意味着它是无效的。这个补偿金的高低,要看它对员工因为签了这个协议不能去干别的工作造成的损失有没有补偿到位来决定。要是合同上写明的补偿金比员工应该得到的补偿低很多的话,那员工们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重新算一下补偿金额。不过司法实践中的规定可不是都一样的,看这种情况,一般会根据员工离职前的收入,限制的行业,时间长短还有本地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来考量的。如果公司给的钱实在太少,员工还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的话,法院在计算罚金时也许就会考虑这个因素。所以说,补偿金低并不代表协议就肯定无效,但是它却可能会影响到协议的执行和相关责任的认定。

2024-11-02 05:4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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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竞业协议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其中约定的补偿金数额相较于劳动者在该期间内应获得的合理补偿极为不足,这或许会对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但我们却不能仅凭此便轻易地将之判定为无效。通常而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应当能够充分弥补劳动者因遵守竞业限制规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倘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补偿金数额显著低于劳动者在此期间内本应得到的合理补偿,那么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补偿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补偿金过低的判断标准并未达到完全统一的地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需要结合劳动者离职前的工资收入水平、竞业限制所涵盖的行业领域、有效期以及包括当地经济状况在内的诸多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当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补偿金明显偏低之时,若是劳动者未能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在认定违约赔偿责任时,亦有可能会酌情将此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总的说来,补偿金过低并不必然意味着竞业协议面临失效风险,但是它无疑会影响到协议的执行效果及其所伴随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2024-11-02 04:27: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理解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你好,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好,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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