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
(一)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因患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乡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600元。
2.“共付”门诊救助。
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在扣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保险已报销或已赔偿的医药费及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后,属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住院医后救助。
1.普通病种住院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含普通病种或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90,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包括持有本区暂住证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或慈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每个地方的农保政策不同吧,我们这农保五保户报销政策: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出100元即可,(随便住,但只能使用农合药品目录以内的药物及一般检查)二级甲等医院(一般县市一级医院)是75,农合药品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及一些特殊检查费用要自负,需要五证齐全(身份证、五保证、户口本、农合证、乡镇卫生院的转诊证明);三级甲等医院(省、地市级医院)报销比例好像只有15同样需要二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并在当地农合局审批后报销。
人民法院叛决赔偿被告赔不起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因此胜诉方也应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此后无论何时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对方的财产。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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