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执行异议之诉?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救济之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对因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的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外,人民对于其他像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执行程序中使用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该条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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