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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流程和手续有哪些

王** 云南-文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24.11.02 07:05:50 447人阅读

刑事拘留的流程和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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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即公安、检方对紧急涉案者、重大嫌疑人实施的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置手段。操作流程及手续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公安或检方下定刑拘决心,填制《拘留申请报告书》,详述拘留原因与法律依据;随后,得到县处级公安、检方负责人签字批复,颁发《拘留证》;在执行拘留时,向受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要求其在上面签字、按手印;紧接着,拘留完毕后,必须将受拘留人送往看守所关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此期间内,须向受拘留人家属告知相关情况;若存在有碍侦查的状况,待该情形消除后亦需立即告知家属。

2024-11-02 11: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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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叫做“刑事拘留”的东西,就是公安部门还有检察院在调查某些案子的时候,碰到了那些法定的紧急情况,然后就得暂时把那些犯了罪或者可能犯罪的人给关起来的一种手段。这个流程跟手续,大概就是这样:
首先,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要决定把那个人给刑事拘留了,然后他们会填个叫《呈请拘留报告书》的表格,上面得写清楚为啥要拘留人家,还有根据啥法律法规来的。接着,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部门领导或者检察院院长批准之后,他们就会给你发个《拘留证》。
然后,在执行拘留的时候,他们会让那个被拘留的人看看《拘留证》,还得让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拘留完了之后,他们应该马上把那个人送到看守所去,最晚也不能超过24小时。当然,他们还要在24小时之内,告诉那个被拘留的人的家人。不过如果有什么妨碍调查的事情的话,等妨碍调查的事情解决了,他们还是要赶紧告诉那个被拘留的人的家人的。

2024-11-02 10:5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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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就是公安局、检察院这种地方,觉得有人犯事儿了,但是证据还不太足,就把那个人关起来,等事情弄清楚了再说。具体步骤大概是这样子的:
首先,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得决定要不要把你拘留起來,然后填个表,叫《呈请拘留报告书》,主要就是说明为啥要拘留你,根据啥法律法规。
然后得到他们那里头儿批了之后才能开始行动,会给你发个《拘留证》。警察去抓你的时候,会先亮出这个证,还要叫你在上面签字按手印。等你被关进去以后,最晚不能超过24小時,就得把你转移到看守所去,当然,这之前他们也得赶紧通知你家里人知道这件事。不过要是有些事情碍着调查了,等这些事儿搞明白了,也就会马上去通知你家人来接你。

2024-11-02 09:1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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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构对于自身直接掌控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临时禁锢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嫌犯人身自由的严肃惩罚措施。此项措施的执行程序与相关法律文件的手续皆大致如下述流程:
首先由处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经过深入斟酌并做出刑事拘留决策,然后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以明确拘留理由及依据;接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的核准许可之后,签发给《拘留证》予以确认;紧接着,执行拘留行动之时,需向有关人员展示《拘留证》,同时应要求被拘留者在该证书上签字以及按下手印进行确认;在完成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
同时,务必在拘留发生之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家属;当然,倘若调查过程中存在妨碍侦查的特殊状况,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也必须立即告知被拘留者家属。

2024-11-02 08:38:02 回复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室)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0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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