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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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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最低是多久

赖** 辽宁-盘锦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02 09:35:27 493人阅读

缓刑最低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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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最少两个月起算。这是对已经被判定有罪并需要接受惩罚的罪犯而言,先宣布裁决,但暂时不对其处以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在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一年。

2024-11-02 12: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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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就是法院先把你判有罪了,但还不是马上就把你关进监狱去。它是对于那些犯了法,按照法律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要受到惩罚的人,先宣告一下判决结果,然后暂时不用执行原来判定的刑罚。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第七十三条,如果被判的是拘役的话,那缓刑的考验期限就是比原来的刑期多一年或者少一点,但最少也得两个月;要是被判的是有期徒刑的话,那缓刑的考验期限就是比原来的刑期多五年或者少一点,但最少也得一年。

2024-11-02 11:2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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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你要是被判定了有罪,需要坐牢,但又不是特别严重的话,就可以申请缓刑。这个缓刑就是先给你定罪,然后暂时不用去蹲监狱,等你表现好点再去。不过,缓刑也不是随便就能申请的,得看你犯的什么罪,怎么判的。
具体来说,如果你被判了拘役,那缓刑的时间就是你原本要坐牢的时间减去一年,但最少也要两个月。如果你被判了有期徒刑,那缓刑的时间就是你原本要坐牢的时间减去五年,但最少也要一年。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咱们都得遵守。

2024-11-02 11: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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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认定有刑事违法行为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先宣布其犯罪事实并进行定罪处理,但不必立即执行判决中所判定的刑罚。这种制度即为缓刑。相应的,缓刑的最低期限设定在两个月之上。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中的第七十三条,法律明确了拘役的缓刑相应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而对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同样也不得低于一年。

2024-11-02 11:05:4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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