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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与未成年也骑电动车相撞,自认为没责任驶离了现场。事后对方说骨折报警了,算肇事逃逸吗?

pub****706 江苏-徐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4.11.02 15:16:48 477人阅读

骑电动车与未成年也骑电动车相撞,自认为没责任驶离了现场。事后对方说骨折报警了,算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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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为了逃避责任的离开现场,不算是逃逸

2024-11-02 17:43:41 回复

你好,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果不严重进行行政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好,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果不严重进行行政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骑电动车肇事逃逸后可服什么刑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第
(三)项,单位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自治区,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第九条 各省,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酒后、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对于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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