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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是侵害什么权利

龙泽***澜) 江西-抚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4.11.03 09:36:54 471人阅读

被打是侵害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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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被打可能侵害多种权利。
其一,侵害身体权,即保持身体完整与健康的权利;
其二,可能侵犯健康权,使身体或心理健康受损;若造成严重后果如伤残,还侵犯伤残权。
从人格权方面看,可能损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某些情况下,若殴打发生在工作场所或与工作相关,还可能侵犯劳动权。
此外,需根据被打具体后果、行为场景等综合判断侵害权利的范畴,进而主张相应法律救济。

2024-11-03 12: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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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抚州

被打这事可严重了,它会影响到你好多方面。
首先,你的身体完整和健康就被破坏了,这就是身体权没了。
然后,你的身心健康都可能受伤,健康权也保不住了。要是打得狠了,落下残疾,伤残权也跟着遭殃。
再来说说人格权,被打还可能让你觉得没面子,尊严受损,连人身自由都可能受影响。要是在工作场合或者因为工作被打,那劳动权利也悬了。
总之,被打之后得看看具体啥情况,发生在啥地方,这样才能知道是哪些权利被侵犯了,然后去找法律帮忙讨回公道。

2024-11-03 11:4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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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宜兰县

身体权是保持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权利,被打首先就会侵害到身体权。被打还有可能侵犯健康权,让身体或者心理健康遭受损害。要是被打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像是伤残的话,受害人的伤残权也被侵犯了。多种权利都可能被殴打行为侵害。
从人格权方面来讲,被打可能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要是殴打发生在工作场所或者和工作有关的话,受害人的劳动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侵犯。
综合被打造成的具体后果、实施行为的场景等因素,就能判断出被打所侵害权利的具体范畴,从而依据这些来主张相应的法律救济。

2024-11-03 10:0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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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遭受殴打可能侵害多种权利。其一,身体权会被侵害,身体权指的是保持身体完整与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权也可能遭受侵犯,这会使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倘若造成诸如伤残之类较为严重的后果,受害人的伤残权也将被侵犯。
从人格权的视角出发,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可能遭到损害。在部分情形下,若殴打行为发生于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相关联,受害人的劳动权利同样可能被侵犯。
此外,需依据被殴打所造成的具体后果、实施行为的场景等因素,综合判定被侵害权利的具体范围,进而据此主张相应的法律救济。

2024-11-03 09:38:34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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