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4、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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