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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赔偿协议后可以再仲裁吗

许** 辽宁-葫芦岛 仲裁咨询 2024.11.03 22:16:51 350人阅读

签署赔偿协议后可以再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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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签赔偿协议后,若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约,一般不能就同事项再申请仲裁。
不过,若有以下情况则可能仲裁:一是协议因欺诈、胁迫等无效;二是协议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撤销;三是协议明确保留申请仲裁权。
总之,能否仲裁需综合具体情况与协议内容判断。若觉得赔偿协议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评估能否通过仲裁等维护权益。

2024-11-04 0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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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市

签完赔偿协议后,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也都按协议做了该做的事,那以后就不能再因为同样的事情去申请仲裁了。
不过,有些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去仲裁的。比如,协议是因为被骗或被迫才签的,那协议就无效了;或者协议里有很大的误会,或者明显不公平,那就可以要求取消协议;再有如果协议里写明还可以去申请仲裁,那也行。
总之,能不能仲裁得看看具体情况和协议是怎么写的。要是觉得赔偿协议有问题,最好早点找专业的律师问问,看看能不能通过仲裁等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024-11-04 01:1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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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要是双方签了赔偿协议,这个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双方也都按照协议尽了自己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针对同一件事再去申请仲裁了。
不过,有些情况是可能可以仲裁的。比如说协议里有欺诈、胁迫这些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或者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状况,这时候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撤销协议的,还有就是协议里明确说了保留申请仲裁的权利这种情况。
总的来讲,到底能不能仲裁得综合各种具体的情况以及协议的内容来判定。要是您觉得自己签的赔偿协议有问题的话,最好赶快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就能准确地知道自己能不能通过仲裁之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11-03 23:5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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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通常而言,在签署赔偿协议之后,若该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双方均已依据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一般便不能针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
然而,若存在如下情形,则存在仲裁的可能性:其一,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协议无效的情况;其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之处,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协议;其三,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申请仲裁的权利。
综上所述,是否能够进行仲裁需要综合考量具体的情形以及协议的内容加以判定。倘若您觉得所签署的赔偿协议存在问题,建议您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从而能够准确评估是否可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4-11-03 22:39: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属于劳动争议吗,是否可以先仲裁 实践中对工伤纠纷需要具体分析,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必须通过劳动仲裁才能诉讼,这是法定程序。只有劳动仲裁后不服或仲裁不受理时才能。因工伤认定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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