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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三年只租了两年走了算违约吗

席** 湖北-恩施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1.03 20:22:12 394人阅读

签合同三年只租了两年走了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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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般属于违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三年,只租两年就提前终止,这违反了租赁期限条款。
不过,是否担责、担何种程度的责任要具体分析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了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就按合同执行。
若合同没明确约定,可能要根据法律规定和造成的损失确定责任。例如,出租方可能因提前退租产生寻找新租客的费用、房屋闲置的租金损失等,这些可能要违约方承担。但若有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可能无需担责。

2024-11-04 03: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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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这样做一般就算是违反了合同。比如,租了个房子,合同上说好要租三年,但只租了两年就不租了,这就没按合同上说的租满时间,算是违约了。
不过,到底要不要负责,还有要负多大的责任,得看合同里具体怎么写的。合同里如果写清楚了提前退房要怎么负责,那就得照着合同来。
要是合同里没说清楚,那就得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有因为提前退房造成了什么损失。比如说,房东因为要找新租客花了钱,或者房子空着没收租金,这些都可能要让违约的人来赔。但要是遇到了像自然灾害这样的特殊情况,那可能就不用负责了。

2024-11-04 01: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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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结果只租了两年就提前终止了,这通常就构成违约,毕竟这违背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条款。
不过,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是不是真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得具体来分析合同里的约定。要是合同明明白白地规定了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方式,那就得按照合同来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清楚地对这方面进行约定,那可能就要依据法律相关的规定,再结合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责任了。就像出租方,可能因为提前退租,就有了寻找新租客的花费,还有房屋闲置期间租金的损失等,这些都可能让违约方来承担。但是,如果有像不可抗力这种法定的免责事由,那就可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2024-11-03 23: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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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此情形通常构成违约。在租赁合同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然而实际仅租用两年便提前终止,这已然违背了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条款。
不过,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违约责任,要对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具体剖析。倘若合同明确对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有所规定,那就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要是合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或许就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来判定责任。例如,出租方可能会由于提前退租而产生诸如寻找新租客的费用、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等,这些损失可能会要求违约方予以承担。但若是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就可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4-11-03 22:06:52 回复

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作此约定的租房子没到期押金退还吗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但不排除合同规定范围内:如果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明确规定,承租方有提前周期内通知出租方,将不算违约的情况,且承租方也在规定的周期通知了出租方不在租住出租方的房屋,那么出租方需要退还承租方押金。但是如果,合同内没有规定以上的这项权益,那么承租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就退租的话,出租方是有权不退还押金的。交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事项一租房合同中对于房屋情况一定要约定清楚租房合同中还存在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虽然合同上说明某些情况下会扣掉违约金,但并未清楚的指明什么情况下会归还押金。租房之前租客一定不能偷懒,除了简单的家具和电器的试用外,租客应该和房东或中介协商,列出所有的家具、电器状况清单,有些如果有必要,还需要房东提供电器的购买发票,并通过照相的形式保存租房时的现状,避免押金纠纷。二为避免纠纷,押金条款应详细为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纠纷,双方一般都会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这一项,以下是针对于租房押金的详细说明: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三房屋设施无毁损的话,押金应全额退还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借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由此可见,对于要付押金的情况,最好事先跟房东协商一致,以免造成纠纷。

你好,就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起诉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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