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被担保股东回避的情况下经由股东会决议,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为股东提供的担保都是合法有效的。
风险提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擅自为股东提供担保,这个担保的有效性就要看担保债权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了,如果担保债权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该担保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从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来讲,公司应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违规作出该担保行为的董事和高管必须对该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若担保债权人有主观恶意,则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证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同时对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 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证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同时对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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