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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李* 江苏-无锡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4.11.04 12:25:41 324人阅读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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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常见违约情形有: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致工程延误;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基础资料等条件;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里,发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承包人有权让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承包人要留存往来函件、支付凭证、变更指令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发包人违约及造成的损失。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确定。

2024-11-04 14: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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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发包人如果违约,可能会有以下情况:不按时付钱,导致工程慢了;不提供施工需要的东西,比如地方、基础资料等;随便改动工程设计,让工程进度和质量受影响;还有其他合同里说好的事没做到。
当发包人这样做时,承包人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承包人得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通信的信件、付款记录、改动工程的指示等,这些都能证明发包人违约和他们造成的损失。具体怎么赔偿,得看双方合同是怎么签的。

2024-11-04 14:3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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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无锡

承包人得留意留存像往来函件、支付凭证、变更指令之类的相关证据,好证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建设工程合同里,要是发包人有了一些违约行为,承包人就有权让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是常见的要求。那发包人有哪些常见的违约情形?比如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从而致使工程延误;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施工需要的条件,像场地、基础资料等;肆意变更工程设计,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还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协助义务等。而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都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判定的。

2024-11-04 14:0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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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的常见情形涵盖如下方面:其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进而致使工程出现延误状况;其二,没有依约提供施工所需条件,像场地、基础资料之类;其三,擅自对工程设计予以变更,从而影响工程的进度与质量;其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协助义务等。
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内,一旦发包人违背上述约定,承包人则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诸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承包人需留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往来函件、支付凭证、变更指令等,以此证实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来判定。

2024-11-04 13:32: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的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您好,关于发包方违约责任与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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