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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成年人犯罪行为有哪些

勾* 四川-甘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05 06:43:48 469人阅读

未成成年人犯罪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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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样,常见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依年龄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处理方式不同。不满12周岁的,实施任何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要注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要目的,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2024-11-05 1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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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种,比如偷东西、抢东西、故意打人、很多人一起打架、捣乱闹事等。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会根据他们的年龄和犯错的轻重来分别处理。如果未成年人还没满12岁,不管他们做了什么坏事,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2岁但还没满14岁,只有当他们故意杀人、故意把人打成重伤或死亡,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追诉时,他们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岁但还没满16岁,犯下故意杀人、故意把人打成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罪,他们就要负刑事责任。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重点是教育、感化、挽救他们,主要是教育,惩罚只是辅助。

2024-11-05 09:2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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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有着细致的规定。处理方式会根据年龄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先说说年龄方面的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多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且达到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还很恶劣的程度,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这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有,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是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些罪行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那可是多种多样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都是比较常见的类型。不过要知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重点在于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24-11-05 08:4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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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含多种类型,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均为常见类型。
于我国法律体系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年龄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者,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存在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秉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核心的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24-11-05 08:10:24 回复

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答如下,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
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在集资诈骗等许多数额犯中,除犯罪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外,其他犯罪情节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具体条文中往往是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将“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这就会出现犯罪虽然未遂但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未遂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与其他犯罪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可能就不一致,从而产生了量刑档次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的场所,其他犯罪情节无论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都不是犯罪的既遂标准,该罪的既遂标准还是财产标准,其他犯罪情节不影响未遂或者部分未遂的成立,对被告人仍然应当根据未遂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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