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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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错方并不会因过错而导致净身出户。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属于过错方的可以少分共同财产。至于净身出户,除非对方愿意在协议离婚中选择放弃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就是说在协议中是可以约定不分割财产;但是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并不会因对方的过错而净身出户,多多少少都是可以分割的。同时,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规定,离婚中的过错方需要净身出户。
但是,即便没有净身出户之说,但并不意味过错方不受到任何的惩罚。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就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存在以下情形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诉讼中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以此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错方并不会因过错而导致净身出户。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属于过错方的可以少分共同财产。至于净身出户,除非对方愿意在协议离婚中选择放弃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就是说在协议中是可以约定不分割财产;但是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并不会因对方的过错而净身出户,多多少少都是可以分割的。同时,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规定,离婚中的过错方需要净身出户。
但是,即便没有净身出户之说,但并不意味过错方不受到任何的惩罚。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就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存在以下情形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诉讼中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以此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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