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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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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审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王* 甘肃-酒泉 离婚咨询 2024.11.06 01:54:38 318人阅读

起诉离婚一审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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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起诉离婚一审时,若无正当理由,原告需出庭。离婚案涉身份关系,原被告应亲自到庭诉讼。
若原告因重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向法院交书面意见并说明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不出庭。
但要注意,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被按撤诉处理。所以,除非有特殊合理原因且获法院许可,原告最好按时出庭以保障诉讼权利。

2024-11-06 07: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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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原告没有特别的事情,那就得自己出庭。因为这种案子和个人关系很大,所以原告和被告都得亲自来法院参与。
但如果原告遇到了特殊情况,比如病得很重,或者遇到了像地震、洪水这样的天灾,那他就得写封信给法院,说清楚为什么来不了,法院同意后,他就可以不出庭了。
不过得记住,要是原告没有合理的原因就是不来,那法院可能会当作他主动放弃了。所以,除非真的有特殊且合理的原因,并且法院也同意了,不然原告最好还是按时出庭,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诉讼权利。

2024-11-06 05: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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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酒泉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所以在一审起诉离婚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是必须出庭的,原被告本人都应当亲自到庭参与诉讼。
不过,如果原告因为身患重病或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类的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那就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只要经法院准许,就可以不出庭了。
要知道,要是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就拒不到庭,很可能会被当作撤诉来处理。所以,要是没有特殊而且合理的原因并且得到法院许可,原告最好还是按时出庭,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

2024-11-06 04: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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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于起诉离婚的一审程序里,原告若无正当理由则需出庭应诉。离婚案件关联身份关系,原被告双方理应亲自到庭参与诉讼活动。
倘若原告存在特殊状况而无法出庭,诸如身患重病或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必须向法院呈交书面意见,阐明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在经法院准许之后方可不出庭。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极有可能被视作撤诉处理。因而,除非存在特殊且合理的缘由并获取法院许可,不然建议原告按时出庭,以此保障自身的诉讼权益。

2024-11-06 03:09: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时,原审案件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庭参加诉讼。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r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r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r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应当一并审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案件,如果被上诉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是上诉人的话会按照撤诉处理。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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