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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担保人有无还钱责任承担

陈* 黑龙江-双鸭山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1.06 06:09:05 347人阅读

借条上的担保人有无还钱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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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担保人,一般有还钱责任。
这要看担保类型。一般保证时,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债,经法院强制债务人还不了钱,担保人才担责。
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找债务人还钱,也能让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担保人签担保条款得谨慎,明确担保类型与责任范围,不然可能有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压力。

2024-11-06 08: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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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作为借条上的担保人,你通常需要负责还钱。
这要看担保的种类。如果是一般的担保,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还不上,经过法院处理还是还不上,这时担保人才需要还钱。
但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到期没还或者发生了双方约定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还钱。
所以,担保人签字时要小心,得弄清楚担保的种类和要负的责任,不然可能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麻烦和金钱压力。

2024-11-06 08:5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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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可能就要承担还钱的责任。不过这得看担保是什么类型的。要是一般保证的话,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债,就算把债务人告到法院去强制执行了,要是债务人还是还不上钱,这时候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就不一样,当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了大家约定好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以让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把钱还了。所以担保人在签担保条款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得搞清楚是哪种担保类型,还有责任范围到底是多大,不然的话,就可能会被卷入很大的法律风险之中,经济上也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2024-11-06 08:2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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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借条上的担保人,通常负有还钱的义务,但具体责任取决于担保的类型。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却依旧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而要是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签署担保条款之际务必谨慎,清晰明确担保类型以及责任范围,不然可能遭遇较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负担。

2024-11-06 07:21:54 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因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均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担保,不应超出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的预期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在这范围内也是在其对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最大利益所在,并不低于其利益预期。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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