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个人缴费的时间,是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实施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的规定,潍坊市企业从1992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二、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各项物价、生活补贴、补助,以及丧葬补助费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市地统筹期间,企业为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从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暂定为个人标准(基本)工资的3%(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2%),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工资变动时,企业应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办理个人缴费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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