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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多少

杨* 福建-厦门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1.06 20:50:09 486人阅读

2024年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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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分约定和未约,有约定依约,早于或同至主债期满视为无约;若未约,则为主债期满后6个月。需留意的是,不同担保如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期限规定及法律影响各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将免责;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亦将免责。

2024-11-07 00: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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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担保期限在法律上主要分两类,就是有约定和没约定这两种情况。要是咱们在合同里头有白纸黑字地写下了担保期限的话,那当然按照合同约定来。但是,要是这个担保期限比主债还要提前到期,或者跟主债务放到同一时间点到期,嘿这种情况我们就说是没有约定;另一种状况就是完全没约定或者约定得含糊不清,这时候我们就默认担保期限是从我们欠债还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六个月。特别提醒大家,担保方式不一样,比如一般的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他们的担保期限方面的规定和法律后果也是完全不一样。要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们没在担保期内去告他们债务人的话,保证人就不用再背那个保证债务的锅;同样的道理,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们没在担保期内叫保证人出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保证人也是可以偷摸乐呵地卸下这个包袱。

2024-11-07 00:0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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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关于担保期限这个事,咱们国家法律上其实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我们事先有约定的,就按照我们约定来算。但是,如果我们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要提前或者跟它一样时间到了的话,那这种情况就算我们没约好。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完全没约过,或者约得不清楚,那这时候我们的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整整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咱们用的担保方式可不一样,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些,它们在担保期限上的要求和可能出现的法律结果也是有所区别滴。再说简单点,一般保证里,假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还没对债务人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可以不用再负担保证责任了。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也就可以不用再负责任。

2024-11-06 23: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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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层面,担保期限通常可以被细分为有约定及无约定两种情况。
首先,如若当事人之间对于担保期限达成了明确的协议,那么便应遵循该约定。然而,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时,则应当被视作未曾作出任何约定;
其次,若未曾做出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么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担保方式的差异性,例如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它们在担保期限方面的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存在显著区别。具体来说,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倘若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若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同样地,保证人也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024-11-06 22:47:41 回复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担保期限不是必须大于借款期限,而是不能早于或者等于借款期限,必须要晚于借款期限,但是担保期限是多少可以自己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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