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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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户口销户,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带上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的,但是考虑到各地办理流程不同,建议先到当地户籍部门咨询了解再前往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如下处理:
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被注销的户口,才是常用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咨询,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被注销掉的户口及身份证上的名字;
3,如果不能添加的,应咨询现在保留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能否开具被注销的户口和当事人现在的户口,两者为同一人的证明;
4,带上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及本人现在的户口本、身份证,去相关证件的所在地(比如房产证等)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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