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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委员会是不是归劳动局管

毛** 广东-揭阳 劳动仲裁咨询 2024.11.08 06:14:15 361人阅读

工伤仲裁委员会是不是归劳动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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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工伤仲裁委不归劳动局管。准确来说它叫劳动仲裁委,是个独立处理劳动纠纷的组织。这个组织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目的是公正快速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虽然指导协调劳动仲裁委,但并非直接领导。劳动仲裁委依法独立裁定,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决定。在处理工伤相关的劳动争议时,他们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做判断和裁决。

2024-11-08 11: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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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工伤仲裁这事其实不应该算到我们劳动局管的范畴内。准确点儿说,工伤仲裁委员会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它可是个专门处理劳动争议事情的。这么来说,这个委员会里面都是些什么人?嗯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这三类大头儿。他们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委员会?就是为了能够公正、快速地帮大家解决劳动争议事件,保障每个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个委员会有指导和协调的责任,但是并不是直接管理的关系。这个委员会可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他们会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所以,当涉及到工伤相关的劳动争议问题时,这个委员会就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做出判断和裁决了。

2024-11-08 09: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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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挂个名的工伤仲裁委员会其实不用劳动局来管。准确点说,叫劳动仲裁委员会更合适些,它就是个专门解决咱们劳工跟雇主之间闹矛盾的那啥地方。这个劳动仲裁委员会里面可都是些既懂法律又了解行业动态的大佬,他们分别来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还有那些老板们。设立这个机构,主要就是为了能公平、快速、妥善地处理各种劳资纠纷,尽量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行政部门也算是有点牵线搭桥、引导协调的作用,但是这跟直接管人事可是两码事了。而这个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裁判的,他们只看法律和事实,然后根据这些来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如果遇到跟工伤有关的劳资纠纷,那这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就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断和裁定。

2024-11-08 08:5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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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工伤仲裁委员会并非直接隶属劳工管理局,而是作为独立的维权机构来处理劳动争议。准确来讲,该委员会应该被称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兼顾了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企业方面代表等多个层面的代表性,它的成立宗旨在于公正且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指导与协调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管辖关系。相反,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仲裁权力,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处理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2024-11-08 07:14:03 回复

对仲裁不服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讼。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之相关规定,无论是劳动者或是企业,对仲裁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提讼。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
可以向,会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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