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犯罪嫌疑经人民审判被定罪量刑后,如果需要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在或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罚就会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决期限自然就会刑满释放,对于这类人员通常就叫做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自由,不用专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人认为,服刑人员不是好人,做人的品格有问题,说的话不能相信,这是一种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服刑人员对所了解事实的表达。其对事实的表述属于证人证言,只要满足证人的条件以及证言内容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证人,首先要满足能够清楚认识和表达的条件,而服刑人员一般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成为证人的资格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时段也具备证人资格。而且,尽管服刑人员属于“污点证人”,但并不影响其证人的身份。那么既然能够作为证人,其关于事实的表达就属于证言,只要其证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拥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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