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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拉萨
工伤赔付完毕后,仍有机会向致害者索赔。若事故系他人所为且其有过失,则可在得到工伤赔偿后,继续向第三方追讨。如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在拿到工伤赔偿后,还能向肇事者索要损失。不过需留意,赔偿项目可能存在重叠或不重叠现象,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2024-11-08 17: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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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拿到工伤赔偿之后,有些时候还是能找事故责任方再要钱的。比如说,要是出事儿是因为别人的原因,而且那个人也有错的话,就能拿到工伤赔偿之后,再去找人家要损失费。就像有时候发生的车祸搞出来的工伤,你先拿到了工伤赔偿,然后还能再找那个开车撞了你的人再要一次损失赔偿。不过得记住,赔偿的内容可能会重复或者不同,那就得看实际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理。
2024-11-08 16:4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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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先给大家科普个事儿,有时候,你受伤了,拿到工伤赔偿之后,还是有机会去找那个让你伤着的人要钱的。打个比方,比如你要是因为别人撞了车才受的工伤,那在你拿到工伤赔偿之后,其实你还是有权利找那个开车撞你的家伙讨回公道的。当然,具体能索赔哪些部分,这个得看实际情况,有些可能就是重叠了,也有的可能并没有,这就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4-11-08 15:4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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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工伤赔偿制度中,当劳动者因工负伤并得到相应赔偿之后,某些特定条件之下仍有权力向事故责任方提出追偿请求。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所引起,而且该第三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劳动者便可在提取到自己应得的工伤赔偿金之后,再向该第三责任人寻求进一步的经济补偿。以汽车交通意外为例,受害人在获取了工伤赔偿之外,仍有权向肇事方提出索赔,以弥补其所遭受的额外损失。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赔偿项目可能会出现重叠或者排斥的现象。因此,关于赔偿范围与金额的认定,需结合个案情况展开细致分析与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24-11-08 14:42: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