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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赔偿n+1是只赔基本工资吗

杨** 广西-百色 工资福利咨询 2024.11.08 14:14:35 389人阅读

劳动法赔偿n+1是只赔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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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赔偿金并不是仅指基本工资,而是基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这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货币收入。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最低工资为准。

2024-11-08 19: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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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百色

劳动法里说的那个“n+1”可不仅仅只是工资那么简单。“n+1”这个赔偿方式是根据你之前工作的那十二个月里,每个月拿到手里的钱,包括固定工资,你完成任务后得的奖金,还有各种津贴和补贴之类的加起来,然后除以月份得出的平均值来算的。当然,如果你的这个平均工资比咱们当地的最低工资还低的话,那就得按最低工资来算了。

2024-11-08 18: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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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劳动法里说的"n+1"赔偿可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这个"n+1"其实就是指你离职前最后那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其中可是包含了你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那些奖金、津贴、补贴之类的所有货币收入。如果你的平均工资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的话,那就得按最低工资标准算了噢

2024-11-08 16:2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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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赔偿金“n+1”制度实际上并非仅仅支付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而是涵盖了盘点劳动力市场中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其中既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也囊括了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入。若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11-08 16:11:03 回复

对于裁员的N 1的一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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