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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起诉时效是多少

彭* 江苏-连云港 宅基地咨询 2024.11.09 01:46:56 377人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起诉时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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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使用权不单独立续,归农村集体拥用,村民仅有使用权。然而可继承宅地上造的合法房舍。若因房舍继承引发宅基使用权纠纷起诉期限,法律规定一般为三年,自当事人知悉或该知为起算日期。

2024-11-09 04: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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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要记住,宅基地是我们农村集体共有的财产,每个人只对这块地有使用的权力,不能单独拿来当作遗产留给下一代。不过,如果你在宅基地上面盖了房子,那就算合法建筑,这个房子是可以让你的孩子们继承下去的。当然了,关于因为继承这些房子儿牵扯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如果你们要去法院告的话,记得千万别超过3年。从你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开始算起,或者说应该从你发现的那时候算起,总之就是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那一天起开始数。

2024-11-09 04: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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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嘉义县

宅基地其实不是你想的那种可以直接继承给你的财产。它是村里大家共有的财产,你只是有使用的权利而已。但是,如果你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的话,那这个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喔。至于说因为继承房子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那个诉讼时效一般就是3年。从你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和谁可能会对你造成损失开始算起。

2024-11-09 03: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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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能由个人独立继承。因为宅基地本身属于农村集体财产,农民只具备使用该土地的权限。然而,在此之上合法建设的建筑物则是有资格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继承房屋所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诉讼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得知或应该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以及责任人存在这个事实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11-09 02:13:50 回复

我觉得您没必要去了解村里宅基地诉讼时效,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只要把地转让给你,他们迁坟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只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继承问题;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在“地随房走”的场合,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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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诉法律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将无权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继承人继承房屋之后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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