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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没有房产证法院可以执行吗

何** 湖南-张家界 房屋拆迁咨询 2024.11.08 23:17:38 397人阅读

拆迁房没有房产证法院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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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若无房产证也能被强制执行为前提,必须有合法且明确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据证实所有权,且不会碰触到不能被强执的法律规定。若房屋所有权模糊或存在争议,执行会受限。

2024-11-09 04: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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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拆迁房要是还没办房产证的话,法院其实也能执行。不过这得看具体情况才行。比如说,你虽然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是有个合法的拆迁安置协议之类的东西,能够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而且也没有什么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让法院执行,那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有可能执行的。但是,万一这个房子的归属问题还有点模棱两可,或者还涉及到别的什么争议,那执行起来恐怕就会受到一些限制了。

2024-11-09 04:1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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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嘉义县

这个拆迁房,是那种还没办好房产证的情况,不过,只要满足了一些条件,法院还是能照样来执行。就是说,虽然这房子现在还没拿到房产证,但是如果你手头有个合法的拆迁安置协议之类的文件,能够证明这房子是你的,而且也没有什么别的法律规定说不能执行这种情况的话,那法院就有可能来处理这个问题。但如果这房子的所有权不是很清楚,或者还有其他一大堆争议的话,那么法院执行起来可能就会有点麻烦。

2024-11-09 02: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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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考虑到拆迁房尚未获得所有权证书,一些情况下,这些房屋仍可由法院实施强制措施。即使拆迁房未办理产权手续,若拥有合法的拆迁安置协议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文件来有效证明其归属关系,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其他无法执行的法定因素制约,那么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法院仍有权对其进行实施。然而,在权属关系模糊或存在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此类强制执行行动受到某些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4-11-09 01:13: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详情可电话咨询。

您好,关于拆迁户被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户被强制执行拆迁怎么办
不同意拆迁补偿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征收决定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执行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
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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