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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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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赔偿多少钱

田* 广东-湛江 刑事赔偿咨询 2024.11.09 02:27:08 461人阅读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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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赔偿,因考虑到多方面的实际损失而无明确的标准。其中包括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养分费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等。这还包括治疗中产生的医疗花销(如治疗费、药费、医生检查费)、因治疗康复而失去的工资收入、护工费用,以及必要的养分和交通费用等等。总体而言,每次赔偿的最终数额均需依据受害者真实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定夺。

2024-11-09 0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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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湛江

你可能想知道,要是有人把别人给打成了轻伤的话,那应该赔多少钱?这个问题可没个定数,得看好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还有营养费、交通费之类的。普通的情况下,得考虑到病人受伤后花掉的那些医疗费用,比如说治疗费、药费、做检查的费用等等;还得包括因为看病耽误工作赚不了钱的那部分损失;当然,照料病人的人的工资也得算上;还有就是必要的营养和交通开销什么的。具体能赔多少钱,就得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还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行。

2024-11-09 04: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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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你问这个问题,我告诉你,故意伤害别人造成轻伤的话,赔多少钱可没个定数,得看好多方面,比如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还有交通费等等这些实际花出去的钱。一般来说,就是因为受伤了所以得去医院看病,那就有治疗费、药费、检查费之类的;再比如因为治病养伤不能上班挣钱,那就会有收入损失;还可能需要请人照顾,那就有护理人员的费用;当然,为了身体恢复得好点儿,也得吃点好的补充营养,这就又涉及到营养费;
最后,如果需要出门办事儿,那就得算上交通费。具体赔多少,得看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才能决定。

2024-11-09 03: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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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故意伤害致使他人轻伤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无固定的标准,需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例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用等各类实际损失状况。往往地,这其中还涵盖了因人身受损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如医治费、药品费、检查费用等等),由于接受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涉及到的工作收入损失,同时也包含对护理人员相应服务费用的支付,以及必要的营养供给及交通费用等多方面内容在内。在具体的赔偿额度上,则需参照相关的实际情况及相应凭证来予以明确确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11-09 02:51: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是一个一般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优先定其他特定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一点很特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
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
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不等同于伤害行为,但很类似有重合部分)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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