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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多久后不能要回

杨* 广西-河池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1.09 04:01:20 479人阅读

赠予多久后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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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普通的【公证】赠与或有公益性的【公益捐赠】和道义性的【道义救济】是不可撤销的。而非公证的赠与,只要财产权尚未转移,就可撤销。若财产权已转移(如房产过户、动产交付),除非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权益、不赡养赠与人、不遵守赠与合同,否则无法收回。但请注意,实际能否收回还需根据赠与合同及相关证据判断。

2024-11-09 08: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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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河池

通常来说,那些已经过了公正的、也就是咱们俗称的“定过约”的赠送,或者是有那种为了救灾、扶贫、助残之类的社会公共事业或者道德义务的赠送,这种可就没法撤销。那剩下那些没有过公正、又没啥特殊性质的赠送,如果财产权利还没换手的话,还是能有点商量余地滴。要是财产权利都已经给别人了,比如说房子已经过户、财物也已经交出去,那么就算是受赠人做了很多让赠与人及其家人难过、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抑或是他们没有按照双方当初的承诺去照顾赠与人、没有按照合约去做好事情这些情况,通常也是拿不到回来的。但是,实际情况到底可不可以重新拿回去这事,还得看你们当时签好的协议说了些什么,再加上还有哪些相关的证据,咱们才能真正确定下来。

2024-11-09 06:2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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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一般来说,只要是经过了公正的赠送或者那些有意义的赠送,比如说像是救济穷人,帮助残疾人什么的,这样的赠送就不能撤回。但是,如果你没有办过公正并且也不是那种特别的赠送的话,那在财产权利变更完成之前,你还是能后悔的。至于什么叫做财产权利变更完成?比如说房子已经换成别人名下,或者说东西都已经给人家,这种时候就算是你觉得自己吃亏了,想要回来,基本上也是不可能的了。不过,这只是一般的道理,具体行不行还得看你们当时签的那个赠送协议和其他的证据来看。

2024-11-09 05:2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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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通常而言,经过了法定公证程序的赠与行为或具备赈济灾害、扶持贫困、协助残疾等公益属性和道德义务特质的赠与条款是不可撤销的。然而针对未经公证,并且不具备上述特别性质的赠与行为,在标的物的产权转移流程尚未完成的前提下,赠与人有权予以撤销。一旦财产权利已得到实际变更,例如房产已然完成转让手续,动产已成功交付,除非受赠方存在严重侵犯赠与人及其直系亲属法律权益、拒不承担对赠与人的抚养责任、未能满足赠与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义务等特定状况,否则仍然无法将标的物收回。但是请注意,具体能否撤销赠与,尚需依据赠与契约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评估。

2024-11-09 04:02: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查封赠予房产可收回赠予吗问题解答如下, 估计是要不回来了,还没有过户的话可以。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车辆赠予没有赠予协议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仅是对财产而言,不包含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并且是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你们的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
当然,如果是对婚前财产的协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至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种认为协议要经过公证才有效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否公证,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赠予和赠与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
只是“赠与”往往只是赠与某人,如小王将乒乓球拍赠与小刘
“赠予”则可以是某物,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刘对其说生日快乐,并赠予乒乓球拍。
因为“予”本身就含有给某人的意思,所以有时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但是,“与”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赠对象。
两者都是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相关法律
中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只是规定了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的财物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并未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有学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在所履行义务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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