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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坠楼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pub****750 广东-湛江 学校侵权咨询 2024.11.09 20:27:26 387人阅读

你好 我想问一下学生在学校坠楼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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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学校管理不当,注意义务不到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了解学生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之类的情况。

2024-11-09 21:5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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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年龄和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是 8 周岁以下):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要求更高。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坠楼,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否则通常要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楼梯栏杆松动、窗户没有防护措施等,导致学生坠楼,学校应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有一定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但学校仍然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如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并进行干预、学校的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等,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学生向老师表达了自己的消极情绪或自杀倾向,但老师没有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学校可能要担责。
坠楼的原因:
意外事故:如果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坠楼,例如学生在正常行走时因地面突然塌陷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坠楼,学校如果没有过错,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学校仍需证明自己在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没有疏忽。
自杀行为:如果确定是学生自杀导致的坠楼,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如果学校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并且在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通知家长、进行心理疏导等,那么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例如,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心理辅导机制,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后老师及时进行了干预并通知家长,但学生最终还是选择了自杀,这种情况下学校的责任相对较小。但如果学校忽视学生的心理问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恰当,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人侵权:如果学生坠楼是因为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导致的,例如被其他同学推搡、被校外人员闯入学校伤害等,那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如安保措施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4-11-09 20:3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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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描述案情详谈给你方案,

2024-11-09 20:3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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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好,这个情况收需要的啊

2024-11-09 20:29:21 回复

大学生意外坠楼如果是由于学校设施老化或者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等学校过错导致的,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完全是由于学生自己原因导致的,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学生坠楼受伤学校应赔偿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除了对未成年人要尽到教育的义务外,还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学校已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但学校还要保证学校的设施符合标准,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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