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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方

黄* 重庆-万州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4.11.10 04:07:04 403人阅读

债权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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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方就是出借人。在借贷关系中,他们有权让借款人偿还欠款,也就是提供贷出去的资金并期待按约返还的一方。

2024-11-10 10: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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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其实借钱的人才叫债权人。这个债券关系里头,债权人就是那个有权力让借款人还钱的哪一方,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把钱借给别人然后指望对方按约定好的时间还给自己的那个人。

2024-11-10 09:0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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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你说这个借款的事儿,借出去钱的那个叫“债权人”。在这个借贷的关系里头,债权人可是有权力让欠债的人乖乖还钱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那个把钱借出去然后希望别人能按时还回来的人。

2024-11-10 07:1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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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金融领域执行的借贷关系之中,债权方通常拥有法律上针对债务方的权利,即要求债务方严格履行其所承担的还款义务。具体而言,债权方即是将资金出借予他人,并期待对方能够依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如期偿还借款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11-10 05:57:09 回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很可能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争取不承担责任。

您好,关于借新债还旧债,是一般借贷还是借贷型诈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审批的相关制定规定;该法属金融行政管理性规定,因为借贷双方都是知情和自愿的,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上述情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有关贷款审查。本案借贷双方以此种方式进行贷款,系双方真实自愿的结果,不是诈骗行为1、以新还旧。2,眉山农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述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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