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是否协商过管辖地及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管辖权的进行管辖和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情况。针对民事案件,在的时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如果能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则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是否协商过管辖地及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管辖权的进行管辖和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情况。针对民事案件,在的时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如果能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则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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