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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赔偿由谁负责的法律规定

袁** 北京-东城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4.11.10 23:42:11 409人阅读

工伤伤残赔偿由谁负责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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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工伤伤残赔偿由用人单位负责。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偿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4-11-11 02: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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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赔偿,一般是用人单位来负责的。要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职工交了工伤保险,这赔偿就有一部分是工伤保险基金出,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些;还有一部分就得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比如说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类的。不过,要是用人单位没给职工交工伤保险,那所有的赔偿费用就都得用人单位来承担。

2024-11-11 01: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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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工伤伤残赔偿大多是用人单位来负责的。要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交了工伤保险,这里面有一部分赔偿就得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了,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些就是。还有一部分赔偿得用人单位来掏腰包,比如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类的。可要是用人单位没给职工交工伤保险,那所有的赔偿费用都得用人单位自己承担了。

2024-11-11 01:3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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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工伤伤残赔偿事宜中,通常用人单位负有相应责任。若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部分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诸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而另一部分赔偿费用,像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则需由用人单位支付。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曾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24-11-11 00:24: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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