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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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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王** 重庆-酉阳县 强奸辩护咨询 2024.11.11 13:16:26 499人阅读

强奸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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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酉阳县

强奸罪为严重犯罪,量刑往往较重。通常,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4-11-11 16:2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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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强奸罪可不得了,那是相当严重的犯罪,量刑的时候往往都挺重的。要是有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妇女,那这人,就得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有更严重的情况,要是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时候情节特别恶劣,或者是强奸的妇女、奸淫的幼女人数不少,再或者是大庭广众之下就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又或者是两个人以上轮奸,还有要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弄出了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这里边只要占了一种情况,那可就不是判三年到十年了,得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严重的直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4-11-11 15:2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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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量刑通常较重的强奸罪那可是相当严重的犯罪行为。要是有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妇女,那他可就等着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牢。不过,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情况。要是出现了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或者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人数众多的,再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就干那强奸妇女这种坏事的,又或者是两个人以上轮奸的,甚至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可就不是三到十年这么简单,直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伺候。

2024-11-11 14:5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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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强奸罪属于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往往较为严厉。通常而言,若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例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人数众多的,于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及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11-11 13:37:53 回复

一、怎么才算未遂未遂是指违反妇女意志直接意在侵犯妇女的性器官而因受到外因条件的限制没有得逞的。未遂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未遂怎么定刑,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轻到什么程度要看法官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或者奸淫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妇女或者奸淫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妇女或者奸淫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或者对同一实施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5)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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